进出口政策汇编!

2022年8月

进出口政策贸易汇编

进出口贸易数据

2022年8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5505亿美元,与今年7月份比较环比减少2.4 %,与去年8月份比较同比增长4.1%;出口方面,8月出口金额3149亿美元,与今年7月份比较环比减少5.3%,与去年8月份比较同比增长7.1%;进口方面,8月进口金额2355亿美元,与今年7月份比较环比增加1.8%,与去年8月份比较增加0.3%。8月份货物贸易顺差为794亿美元,1至8月累计贸易顺差为5605亿美元。

2022年8月份我国机电产品进口5905(出口11931)亿元人民币,1至8月份累计机电产品进口4.5(出口8.7)万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3.9(出口增长9.8)%;其中,8月份集成电路进口448(出口216)亿个,价值2238(出口798)亿元人民币,1至8月份进口18069(出口6633)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增长3.1(出口增长9.4)%。8月份医疗器械88(出口114)亿元人民币,1至8月份进口630(出口820)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3.4(出口减少1.5)%。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0号(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日;

生效日期:2022年8月1日;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监管作业无纸化改革,便利和规范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相关手续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等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以及再次改营进出境运输的海关监管。

二、船舶在经营进出境运输(含境内续驶)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三、进出境船舶需改营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时,在“海关业务类型”数据项填报代码5(改营境内运输)。在进口货物、物品卸载完毕或者进境旅客全部下船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海关进行审核,确认相关监管要求已完成后,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同时将船舶备案信息由“进出境运输”更新为“改营境内运输”。

四、已改营境内运输的船舶,如需再改营进出境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向海关提交《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离港航行计划》电子数据时,在“是否由境内运输改营进出境运输”数据项填报代码1(改营进出境运输)。海关进行审核后,将船舶备案信息由“改营境内运输”更新为“进出境运输”。

五、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时,留存船上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或调拨至其他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后使用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不再享受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优惠。

六、海关对改营船舶工作人员的监管,按照进出境旅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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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8号令)

发布日期:2022年7月31日;

生效日期:2022年7月31日;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5年1月10日海关总署〔1984〕署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1985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1985〕署货字第1097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6年7月3日海关总署〔1986〕署货字第67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

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41号、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2年3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06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7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42号、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2年3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07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2006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51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24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9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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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3号(关于明确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8月9日;

生效日期:2022年8月9日;

为进一步规范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运输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市场主体登记;

(二)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办理运输企业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供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

三、已办理备案的运输企业可以对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办理备案。办理船舶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

(二)证明船舶为备案企业所有或经营的相关文件;

(三)船舶彩色照片(要求:前方左侧面45°;能清楚显示船名和船舶全貌)。承运转关货物的备案船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条件,配备导航定位设备。

四、运输企业、船舶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运输企业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备案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五、运输企业备案的有效期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有效期保持一致,其船舶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注销企业及其船舶备案: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丧失市场主体登记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七、境内航运企业拟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或者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本公告规定办理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手续。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境外航运企业,应当委托境内代理人参照本公告规定办理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手续。

政策解读

本条明确了受理备案海关;明确了申请备案运输企业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明确船舶备案要求及其需要提供的资料;明确了备案有效期;明确了注销情况;明确了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沿海捎带业务的企业和船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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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海关商品编码更新(2022年8月13日生效)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3日;

生效日期:2022年8月13日;

政策解读

在2022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删除了85.42项下要素”是否蚀刻“,本次调整则是对部分编码新增加回了该要素。具体详见链接后文调整前后对比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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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bXMkhlRPOI_7fGdYbaZHiw

05

海关商品编码更新(2022年8月14日生效)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4日;

生效日期:2022年8月14日;

本次2022年8月14日更新主要涉及71个海关商品编码申报要素调整。

政策解读

大部分是申报要素的名称更改,有些对现有业务无直接影响,例如“成份含量”修改为“成分含量”;有些则有一定的填报规范影响。

例如:海关商品编码 3901300000的“型号”修改为“牌号或型号”;税则号 2021000无需再填报“型号”及“是否为无铬鞣料”;税则号 31010090、31010019、31010011无需再填报“外观”;税则号 29151300、29151200、29151100无需再填报“外观(颜色、形状)”;税则号 26219000、26211000新增填报要素 “成分含量”要求,具体详见链接后文调整前后对比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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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Yh0GONKJI_K1yDRwz_tPLA

06

海关商品编码更新(2022年8月16日生效)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6日;

生效日期:2022年8月16日;

本次2022年8月16日更新主要是对2022年8月13日更新中涉及16个海关商品编码申报要素调整。

8542项下部分集成电路产品的申报要素“是否蚀刻”恢复为12号内容,即:移除该要素的填报;

政策解读

本次涉及的海关商品编码是针对前几次更新的调整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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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NrXIf4V35_2wNVu43TdHGQ

07

海关商品编码更新(2022年8月17日生效)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7日;

生效日期:2022年8月17日;

本次2022年8月17日更新主要涉及2个海关商品编码检疫检疫条件代码新增。

政策解读

本次涉及的更新是新增了两个食品有关的检疫检疫条件CIQ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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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BRdnLU4eKHRxjuei6qwSlA

08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7日;

生效日期:2022年9月1日;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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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8月23日;

生效日期:2022年8月2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关于“鼓励竞争,破除垄断”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相关事宜公告,本公告自2022年8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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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8月30日;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1、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2、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详见公告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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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多哥共和国等1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8月2日;

生效日期:2022年9月1日;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多哥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泊尔、苏丹共和国、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共和国、乍得共和国和中非共和国等1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98%税目为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附件中税率为0的税目,共计8786个。

政策解读

我国给予多哥等1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有利于践行中非友好合作精神,与这些国家共享市场机遇,实现共同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后续我国将继续根据换文进展,逐步给予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针对税率为零的商品,泓明已在商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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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0日;

生效日期:2022年8月10日;

为做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现就第一类医疗器械(含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有关事项公告。

政策解读

主要修改内容:(一)进一步明确备案性质;(二)简化备案资料项目;(三)细化备案信息要求;(四)明确备案责任要求,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和落实监管部门责任;(五)强化沟通指导和信息互通(五)强化沟通指导和信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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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20811172649189.html

13

上海海关关于进一步重申危险品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要求的通告(202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2年8月5日;

生效日期:2022年8月5日;

为筑牢国门安全防线,消除危险品聚集存储的安全隐患,提升口岸运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正)及相关公告规定,现就危险品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要求重申。

政策解读

一共重申了三点要求:

1、第一点重申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口货物舱单电子数据的时限。

(一)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二)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三)进境航空器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这么做的目的是提升口岸运转的效率。

2、第二点重申了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要求填报,填报信息务必准确、真实、有效且联系方式均在境内。

3、第三点重申了相关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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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0日;

生效日期:2022年8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加强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海关总署修改了《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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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昆山海关关于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8月23日;

生效日期:2022年8月23日;

为深入推进落实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十条措施,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落实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的通知》中的相关政策,昆山海关将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

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企业或其物流、贸易企业通过一体化布控查验模式,能够提高通关速度,因其通过海关审核后,进口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口岸布控比率降低,一般不需要在口岸开拆包装实施查验,既能压缩口岸通关时间,也能避免在口岸开拆影响货物性能品质。

该模式下,“商品清单”内货物如需布控查验,系统自动将指令下发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实施查验,货物无需在口岸停留等待查验,通关速度快,解决了企业通关中的痛点、堵点问题。目前试点口岸:空运口岸(全国全部空运口岸);海运口岸(长三角区域海运口岸,大连、天津、青岛、厦门、广州、深圳、黄埔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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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来源:https://www.sohu.com/a/587226192_121124359

发布时间:2022-08-16 15:16:17

文章地址:https://www.bnsem.com/industry/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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